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2項但書於82年12月23日修正理由
『因第39條已將土地增值稅減徵為40%,故本條第2項宜增加「準用前條第3項之規定」…』
但土地稅法第39條於86年4月29日修正時,第3項變更為第4項
惟,土地稅法第39條之1未修正為「準用前條第4項之規定」
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2項但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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